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两品一械”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5-11-20 浏览:261

为充分发挥民生领域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第二师铁门关市某中医诊所销售使用劣药案

近日,第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铁门关市某中医诊所货架上摆放的“英雄”黄连上清丸3包及赭石、麦冬、炒栀子等8种中药饮片均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190.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态度诚恳,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某大药房执业药师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近日,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图木舒克市某大药房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仍然销售阿莫西林胶囊、阿奇霉素片、诺氟沙星胶囊等15盒处方药,且未按规定审核处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三、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巩留县阔尔基分店销售劣药案

近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新疆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巩留县阔尔基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内摆放的维生素B6软膏和维生素AD滴剂均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第十师北屯市某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近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级医保部门移交涉嫌“回流药”线索,对阿勒泰市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从个人冯某处购进两盒硝苯地平控释片并通过医保结算销售,货值金额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及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第十三师新星市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近日,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哈密市某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离职后,仍使用其电子签名虚假标注处方审核记录,通过直接修改库存方式规避验收程序,且存在销售记录不真实等多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处以50000元罚款。

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